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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案”涉及的婚姻法律问题
发表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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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琴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自从王宝强在微博上公开声明要与妻子马蓉离婚的消息后,这个话题就成了近期最热的热点话题之一。宝粉们以多种方式支持他。现在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宝宝离婚纠纷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一、离婚的条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婚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做出了14项规定。

据网上消息称,宝宝离婚是因为妻子有出轨行为,且已掌握了妻子与第三人上百条开房记录的证据。如果在庭审中,宝宝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妻子有出轨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三性”,那么可以认定宝宝与妻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财产分配

据悉,宝宝的离婚诉讼中涉及的9套房屋、股权等财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这些财产都已经掌握在马蓉手中,这让宝粉们很是担心。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网络消息称,宝宝的妻子将其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转移,以致宝宝借钱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

2016年9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发布的第66号指导性案例将“离婚时”理解为“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同时认为:在此期间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也就是说,如果宝宝妻子在双方离婚诉讼前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即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是要少分或者不分的。

三、孩子的抚养

1.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已经明确表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为原则。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宝宝的两个孩子都在2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宝宝还是有机会争取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但是在实践中,像宝宝这样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男女双方每人抚养一个孩子。

2.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于宝宝和其妻子,孩子的抚养费的承担应该都不成问题了。

3.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这也就是说,不论是宝宝获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还是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母亲都有探望的权利。

四、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为损害赔偿权利的主张者。实践中,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为3-5万之间。据悉,宝宝在他的离婚诉讼中提出了10万元的损害赔偿。如果宝宝的这个诉请得到了支持了,也算开了全国离婚诉讼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一个先河。

五、程序问题

1.不公开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宝宝的妻子在庭审前提交了不公开审理申请,法院作出“宝马案”不公开审理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庭前会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案件管辖法院对“宝马案”作出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应当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虽然宝宝的妻子在庭前会议时未出庭,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无“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4.调解程序

如上所述,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虽然“宝马案”在庭前会议中因为马蓉未出庭,未能调解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后续程序中马蓉不同意调解。

“宝马案”牵动着众多宝粉们的心,让我们静静的等待案件结果吧,也祝愿双方好运,能拿到一个公正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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