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琴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大家都知道农历九月初九,为传统的重阳节。而2013年7月1日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今年的老年节是2016年10月9日。谈到老年节就得说到老年人,说到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赡养关系的主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指的老年人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赡养人的主体包括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当然,赡养人的配偶也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就是说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3个方面。
一,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四,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五,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除会受到相关机构的批评教育外,如实施家庭暴力、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侮辱、诽谤老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以明确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来保护老年人的权利,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确认,也是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因此,赡养老人不能只重视“老年节”这一天,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也不容忽视,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更要关心他们的精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