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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老百姓食而无忧 患而不惧 畅快呼吸
发表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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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段亮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2011年起至20163月超过200万只以上的“非法经营疫苗”全部未经冷藏销往全国24个省市。

青岛海关821日公布了一起前不久查获的海鲜走私大案。以境外采购、绕关走私、境内销售的专业走私团伙近两年来共走私帝王蟹等高档海鲜5000余吨,案值高达2.3亿元。这些海鲜绕道越南,不仅逃避了国家税款,还逃避了检验检疫,这其中部分高档海鲜产自日本福岛附近海域。

8月18日,清华大学和美国健康影响研究所联合发布《中国燃煤和其他主要空气污染源造成的疾病负担》报告。研究结果显示,2013年中国有36.6万人由于燃煤导致的空气污染而过早死亡。如果采取行动控制空气污染,2030 年之前大气污染水平将大幅度下降,这将避免27.5万人过早死亡。

截至819日,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为期一个月的现场督察阶段全部结束,已有百余人因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8省区罚款总额或可过亿元;8省区党政部门已有超2000人被问责,多数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227日通报,据统计,20151月至11月,全国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污染环境案件犯罪嫌疑人1340人。

面对日趋严重的食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两高及相关部委发布了诸多文件、司法解释,对上述违法犯罪情况予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51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2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1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3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2015年12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发布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就上述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在具体案件查办工程中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打击犯罪,遏制食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发表以下几点建议,供相关机构参考。

一、建立食药品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立体化全方位衔接体系

1、纵向方面建议设立统一协调结构,可以考虑在各级政法委内部设立“食药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督导办公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议召开,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对策和措施。

2、横向方面,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机构指定一个部门明确联络人员负责食药品、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疑难复杂或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通报、研判。

3、网络空间方面实现大数据共享,使各部门既做到分工配合又能相互监督、制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一)适用一般程序的食品药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审判机关应当将对食药品、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在平台上及时公布,以便公众知晓,震慑打击违法犯罪,同时也能使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是否成功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案件在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取得存在瑕疵、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研判总结经验教训。

二、研究做好顶层设计

1、就建立食药品和环境犯罪案件的立体化全方位衔接体系,各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并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机关和食药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严惩食药品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2、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区域立法优势,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盲点的区域做突破、做创新,制定地方法规,在全国实现表率作用。

三、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1、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适当从严掌握食药品的安全标准,对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实施食药品鉴定登记备案制度。

2、对于环境污染案件先从以下几个较难的行为着手统一执法标准[L3] 

2.1关于不经过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认定;

2.2关于外环境超标的认定;

2.3关于稀释废水的认定;

2.4关于“重金属”范围的认定;

2.5关于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适用《环境保护法》的认定。

3、对食药品和环境污染案件物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制作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 如:采样的时间、方式、地点、现场见证人员、测量器具精准度、样品的封存、存放要求等等内容。

4、审判机关应主动实施或支持原告提出的“行为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些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在损害后果发生后,甚至已成为被告人的情况下仍肆意排污,给受害人乃至全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诉讼程序冗长,且通过诉讼形成的终局裁判仅是对受害人的事后救济,不能满足受害人快速、迅捷制止污染行为的期待,行为保全制度无疑在此类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避免“迟来的正义”。

  四、加强媒体宣传,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信息平台

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义务的监督员,对举报、提供案件线索的予以奖励,以弥补执法人员数量的欠缺,使打击食药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全覆盖、无盲点。

五、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一方面应严厉打击食药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应将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避免错案的发生

侦查机关应消除律师是“麻烦制造者”的陈腐观念,积极建议、支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律师的介入,审慎地履行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六、充分发挥、调动检察机关、律师在处理食药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1、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赔偿及民事侵权案件的办理问题:

 1.1针对案件受害人属于有明确的自然人或单位的情况,由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1.2对于造成不特定群体受到侵害的案件不要局限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食药品案件也要试点提起公益诉讼;

1.3试点将自治区律师协会及各盟市律师协会赋予可以作为提起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七、建立公益诉讼基金、食药品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赔偿基金

通过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设立“公益诉讼基金”,使办理案件的律师、社会公益服务者能够获得起码的劳动报酬;同时设立“食药品环境污染案件受害人补偿基金”,使此类案件在加害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补偿,凸显公益案件的社会关怀效应。

三鹿事件已经逐渐被人们淡忘、大头娃娃的伤痛也只有孩子们和父母还在继续承受,毒跑道、血铅孩子依旧在刺伤着人们逐渐麻痹的神经,任何人都不能不吃饭、不能屏住呼吸、无法永无病患,自古以来在中国最恶毒的一句话莫过于“断子绝孙”,一起起的食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事件最大的毒害是让我们丧失了未来,不用战争、不用颜色革命,什么也不能比让一个国家没有未来更能直接地毁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

 但是,如果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媒体以及律师们的不懈努力,有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正确的发展方向,我坚信生活在这片伟大土地上的所有人都能够“食而无忧、患而不惧,在蓝天碧水下畅快地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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