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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有些案件的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发表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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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奇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说明最高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由过错方承担对方律师费持肯定意见。在符合上述条件,即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况下可要求诉讼对方承担己方支出的律师费用。下面对此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债权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所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著作权维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注:已修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以上规定,著作权权利人为进行侵犯著作权的维权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可由侵权方承担。除此之外,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也可要求由侵权方承担。
      三、商标权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注:已修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商标权人为进行侵犯商标权维权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可由侵权方承担。除此之外,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也可要求由侵权方承担。
      四、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某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诉讼各方当事人所支出的律师费需由该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一般不会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费用而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如果是合同纠纷,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诉讼时某方支付的律师费由另一方承担,则该约定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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