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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狗伤人案件的特征与预防
发表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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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瑞珍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在过去的5月,先有令呼市瑞福祥小区居民慌恐不安的恶狗连伤4人事件,再有2016518日包头大学生刘某某因半月前被流浪狗咬伤未打狂犬病秧苗,疑发狂犬病离世的悲剧。一时间,治理狗患再次被舆论推上了峰口浪尖,政府职能部门也祭出了全城打狗的大旗,然而恶狗伤人事件还在不时上演着……

笔者对我市近年来发生的涉狗类犯罪进行了梳理,涉狗类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因饲养人管理不善,恶狗致人重伤、死亡直接引发的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根据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不同,该类犯罪常见罪名主要包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类犯罪或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普通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第114条故意犯罪而言,第115条规定的则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上述条款,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故意犯罪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正是发生在呼和浩特市。20091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发生3只恶狗咬死1名男童事件,最终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动物饲养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在该起案件中,康某应当预见其所饲养的3条大型犬可能挣脱狗链危害公共安全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主观上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构成要件。因此假如大型犬处于散养状态,饲养人则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只要能够认定饲养人主观上对恶狗伤人持放任态度即可。

二是,因狗伤人或对狗管理问题产生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有关因狗产生的民事纠纷,本有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即可,然由于当事方处理不当,民事纠纷却成为刑事犯罪的起因。如被邻居家的狗咬伤,在索要医疗费时双方发生冲突,酿成对方死亡的悲剧。或在领自家宠物狗散步时,因狗排泄粪便与物业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而致物业管理人员轻伤……。有关被狗咬伤索取医疗费以及狗的管理问题本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如果处理得当,是完全不会演变为刑事犯罪的。

三是,案件中有狗的因素介入的刑事犯罪,如将狗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前者如使用狗体运输毒品或是通过将爆炸物绑在狗身上炸毁特定目标;后者如盗窃狗,或是使用投毒手段盗窃他人的狗再出售携带毒素的狗肉危害公共安全的。在这类犯罪中,人是直接正犯,狗狗完全是无辜的,犯罪构成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客观行为。
  
如何预防涉狗类犯罪的发生,更主要的是如何预防恶狗伤人事件的发生,除了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全城打狗的举措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制宣传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其一,加强有关恶狗伤人担负刑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饲养人严格管理自家的狗。时下,常听闻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狗活动的消息,却少见有关预防恶狗伤人的法制宣传,相信狗主对可能触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责更是知之甚少。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危险犯,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大型犬饲养人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使狗脱离其控制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律规范、案例宣传,教育和警示狗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狗伤人事件发生,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其二,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免费提供预防疫苗与咨询指导,真正体现以民生健康为本的防控宗旨。如果政府能够提供免费注射疫苗服务,好多人不会因舍不得花几百块钱而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

综上所述,狗祸背后实质是人祸,唯有预防惩处相结合,全民共济,才能勒住恶狗的缰绳,减少类似恶狗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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