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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行 浅谈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与风险
发表日期: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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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是互联网约车业务的产物。网约车伴随着一些打车软件的出现逐渐兴起,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方式造成了极大挑战,其中大家最为关切的无疑是出行安全以及侵权责任主体的划分。

2015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主管的中国交通新闻网发文指出,网约车尽管使用了互联网这种新的约车技术,其本质依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从此,网约车合法地位始获得明确。

      如果因乘坐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后,关于网约车平台责任问题,该《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关于承运人责任,追根溯源可到《合同法》中找到相关依据,《合同法》中有专门的运输合同一章。在该章中规定的承运人的最主要的责任即为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承运人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其适用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对于因为乘坐网约车导致受伤的乘客而言,除非其是自身疾病或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对于其损害都应由网约平台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办法》,一旦产生人身伤害或财产灭失纠纷,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车主、实际驾驶人一定会作为共同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其结果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与网约司机之间的责任和赔偿转嫁也只是赔偿后需要考虑的问题。

      也许有读者会问,网约车的入门门槛一般也要求网约车要有商业保险,而且一般该数额应该在50万元左右,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的投保公司也可以分担一部分啊,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判例,在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除交强险范围外,在商业保险范围一般是拒赔的,且从现有的判例看是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主要理由有两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点原因是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包括车主未经同意加装、改装以及私自改变用途,而现在私家车加入网约平台,保险公司往往认为其将私家车的属性变成了营运车辆,且在运行时间延长后,风险程度也在增加。因此基于原有的保费,自然主张其对在从事网约车业务中出现的风险的免责。

上述解决思路也在类似的司法判决中得到印证。2015年6月17日,秦女士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骑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到廖先生驾驶的重庆号牌小客车。廖先生车内乘客颜女士开车门时,与自己发生碰撞。乘客颜女士回忆,她通过滴滴软件乘坐廖先生的车辆,当时路上比较拥堵,而且距自己的目的地很近,她于是经廖先生同意在路中开车门下车。事故正由此而引发,最后造成两车受损,秦女士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先生由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秦女士诉至法院,向司机廖先生、乘客颜女士、滴滴公司及两家相关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根据秦女士损失当庭做出一审判决:网约车司机接受网约车公司指派从事客运活动,滴滴公司对其指派司机履行其客运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女士医疗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00余元;滴滴公司和颜女士各赔偿秦女士4149.9元。

      对于网约车这样一个新事物而言,确实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很多法律边界问题尚不明晰,网约车平台如何有效的转移风险,私家车车主如何在完成兼职任务时对于自己潜在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此类新型业务并开拓出新的风险转移业务模式,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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