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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 内蒙古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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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2017年12月25日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内蒙古区情和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2018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对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其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文件的出台,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区域进行了调整,其执业范围将由旗县(市区)级辖区扩大至盟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且其代理的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内蒙古地广人稀,法律资源匮乏,尤其是偏远盟市和旗县专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十分缺乏,且业务范围也非常窄小。受执业区域限制,绝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案件少、收入低,造成生存困难,难以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制约和影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的拓展和延伸,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壮大,限制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作为基层司法所补充力量发挥作用,也不能为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且带来诸多不便,更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发展壮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部署要求,为更好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执业人员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激发基层法律服务活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便捷高效地满足基层群众、基层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规章,自治区司法厅会同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适当调整,以确保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植于基层,弥补同一盟市不同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村(居)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问题,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基层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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